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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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镇政发〔2006〕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和《04年本)》等三个文件,已经6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各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项目性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的核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工商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核准。

市和辖市区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按照《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划分的核准权限,依法进行相应项目的核准。其中由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不含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是其规划、国土、环保等建设条件能同级平衡落实的项目,除此之外,由各辖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镇江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含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授权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备案,核准权限参照辖市区权限执行。

三、项目申报内容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核准机关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当符合《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规划、国土与环保部门出具。

(三)市管企业需附主管单位的意见;

(四)应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核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核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项目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和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依据事实,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四)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项目核准机关自正式受理次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决定,或者提出意见后转报上级项目核准机关。

由于特殊原因核准机关在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核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六)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正式受理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项目核准时效

(一)《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三)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如《项目核准决定书》所核准的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四)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未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建设、质监、证券监管、外管、安监、水利、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七、项目受理地点

市级核准项目申报受理地点设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附则

(一)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初审权划分及转报、核准内容、法律责任等,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核准。

(三)本实施细则由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行政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备案机关及权限

市管企业、跨辖市区行政区域和跨流域的、或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其他基本建设类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中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必须是其规划、国土、环保等建设条件能同级平衡落实的项目。

按照属地原则,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备案。

镇江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授权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权限参照辖市区权限执行。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申报内容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二)市管企业需附上主管单位的意见;

(三)按规定应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后转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备案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项目备案机关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三)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可延长3个工作日。

六、项目备案时效

(一)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国土、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三)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四)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经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如项目法人、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或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项目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六)各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分析,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4表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七、项目受理地点

市级备案项目受理地点设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附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填写、备案条件等未说明事项,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p>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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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3月26日(55)闽法办字第670号报告悉。关于程惠菊和程惠琼溺死程立德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附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杀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请示 (55)闽法办字第6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省古田县少年程惠菊(女、12岁)、程惠琼(女、10岁)因拔草与11岁幼童程立德发生争执,惠菊将立德推到沟中后,以双手双脚压他脚部,用拳头击其肩胛,并指挥惠琼帮抓立德双手不让挣扎,终于溺死。对此少年犯杀人案件,本院在处理上缺乏依据,量刑问题没有把握,特将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上,请予指示。
1955年3月26日

附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程惠菊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
去年9月间,古田县六区兰溪乡发生一少年杀人案件,县院调查审讯结束后,于今年2月请示本院如何处理。经本院派员到达实地调查,将全部材料作了对证,兹将案件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少年犯程惠菊,杀人时12岁(今年13岁),是个中农的养女,经常与乡里幼童吵架。1954年3月间因拔草与同乡女孩张福桃发生争执,曾用裤带缢其颈部。为死者程立德(死时11岁,男孩,家庭中农成份)解救,惠菊怒骂死者。同年4月间,惠菊曾诬指死者偷吃一个地主的糯米饭。以后他们又因在一起跳绳、争拾猪粪、割猪尾巴、偷吃水果等互殴数次。去年9月3日下午4时左右,死者程立德在拾猪粪,程惠菊与程惠琼(当时10岁,是个贫农的养女)同去拔兔草,路遇死者,又约死者同去,有农民程本枝看见他们一齐去。路上惠菊曾对惠琼说:“今天有机会要打立德几下”,但没想打死他。后来因争拔较长的笔格草与死者发生争执,惠菊将死者推倒沟中,死者在水中挣扎斥骂,惠菊怕他回家报告,才想把他打死。乃用双手双脚压他身体,以拳头击他肩胛,并叫惠琼相帮,惠琼说:“我敌不过他,怕他翻过来打我”,惠菊说:“不要紧,我们两人不怕”。这时惠琼就帮抓立德双手,不让挣扎,至死者溺死眼球不动时,惠菊又在沟边捡一茅草根插入死者眼睛,然后离开现场,从另一小路回家。在路上及回家以后,惠菊再三吩咐惠琼要保守秘密,并威胁说如果告诉别人,也要把她推入沟中。同时为了怕她暴露,晚饭以后一直在惠琼家里玩。当晚干部和死者家属遍找死者不见下落,听农民程本枝反映亲见他们3人一齐去割草,即到惠菊家中探询。调解主任陈泉见惠菊的裤子还湿,问她何故,据说是跌倒田里,再问为何不染泥土,据说已经洗净。对死者的下落则推说不知。继即质问惠琼,所说拔草的地方与惠菊有矛盾。第二天中午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惠琼才说:“不是我打死的,是惠菊溺死的,眼睛还用竹管插”于是把惠菊、惠琼带到乡政府,两人都承认了杀人的事实。
案件发生后,古田县院曾组织专案小组进行调查勘验,弄清案情,并将惠菊扣押,惠琼交其监护人暂时领回管教。死者家属则不断到法院要求判处惠菊死刑。县院对此少年犯杀人案件感到很难下判,于今年2月23日请示本院如何处理。本院又派员到达实地复查,证明案情确凿后,将调查材料及县院意见由本院进行了研究。我们初步的意见,此案的处理可将杀人少年犯程惠菊送少年管教所管教到成年。惠琼年幼无知,全在惠菊的指挥威胁下参与杀人,准其家属领回管教。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劳动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4号)的要求,经评估,现批准下列47所技工学校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
西安电力技工学校
宝鸡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宝鸡铁路司机学校
陕西省交通技工学校
○一二基地技工学校
陕西兴平化工技工学校
陕西省宝鸡市技工学校
甘肃省冶金技工学校
长庆石油勘探局技工学校
宁夏电力技工学校
水电第四工程局技工学校
西宁电力技工学校
呼和浩特铁路司机学校
重庆机械技工学校
重庆五一技工学校
四川乐山市技工学校
四川省南充市技工学校
四川省机械技工学校
重庆电力高级技工学校
水电第五工程局技工学校
水电第七工程局技工学校
西南有色金属工业技工学校
西昌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东方汽轮机厂技工学校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川北技工学校
四川省地矿局技工学校
贵阳铁路司机学校
贵州航天技工学校
广东佛山邮电技工学校
广东江门市技工学校
广东肇庆市技工学校
大连电力技术学校
鞍山钢铁公司技工学校
辽宁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
安徽淮南动力技工学校
福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江苏盐城市技工学校
湖北化学矿山技工学校
湖南省电力技工学校
锦州铁路司机学校
天津市交通技工学校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东风汽车公司技工学校
湖北襄樊市第一技工学校
湖北荆州地区第三技工学校
江苏省石油勘探局技工学校



199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