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何仕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16:50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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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案情:
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论理,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便扑上已经启动的汽车左侧门外,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急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致使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仰面倒在公路上,李某便驾车逃逸。后王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在行车中与王某产生矛盾,当王某扒车欲与论理时,李故意开快车欲甩开王某,结果在超车时将王某摔下致死,李某主观上仅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王某扒在车门外,快速行车会导致其摔下致死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快速强行超车,导致王某从车上摔下致死。客观上,李某违章行车造成王某从车上摔下致死的结果。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特征,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如何认识,首先从主观方面讲,王某扒在李某车外,李某是明知的其不顾王的安危闯红灯加大油门急驶和违章从右边超同方向行驶的货车,是故意进行的。虽然,李某对其行为究竟造成王某的伤害的结果还是死亡的结果不能明确预见,但李某对王某可能死亡的结果应该是有预见的。
二、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将放任态度,从刑法理论上讲,放任是指行为人追求某种目的而不顾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或者说是不想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该案件,李某明知王某扒在其车左侧门外,为了甩开王某不顾王某安危,闯红灯加大油门急驶,并在驶出200米后,从右侧超方向行驶的货车,王某被挂下后,李某急快驾车逃逸,这些均表明李某对王某被伤害或致死亡的结果,并非想逃逸,而是一种放任态度。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王某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王某受伤后死亡的结果,根据这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吉水县人民法院 何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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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义务的产生,可以说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但是其范围已经超越了该原则的范围,因为其还具有保护他人的义务。该义务的产生从根本上说,乃源于人是社会的存在,不能脱离社会而行为,其权利的享有与义务承担构成相辅相成的关系。权利的核心要素在于权利人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其本质就是主体的某一意志的实现自由。“权利应负义务”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禁止权利滥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充分注意自己该不该行使、该如何行使以及行使后应止于何种程度等,即要时时处处想着勿害他人,不可只为利己、莫管他人。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注意义务的产生也是社会正常秩序的一般要求,是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的具体体现。因此,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在于社会规则,包括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制定法,注意义务的存在首先在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里所谓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作为法的渊源而存在的一切制定法规范。依此产生的注意义务一般较为明确、具体,容易查明和为人们所理解、接受。无论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还是非民事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从根本上说,具有相同的本质。所以,对于注意义务的规定,不限于民事法律,其他法律法规都能成为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
  二、技术性规范。按照英国学者道西的定义,“技术规范系根据一定的物质技术,根据从自然科学中得来的一定原理,去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模式'和'模型'”。一般而言,技术规范是调整技术主体在技术活动中的行为准则的总和。这是特定职务、业务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这种形式的注意义务依据往往体现为各种标准,有时也体现为规章制度。在现代法上如电子商务法、商法、各种有关科学技术的法、环境资源法等,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如果从事特定业务活动的人在其业务活动中,没有根据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职业公德的要求而遵行自然认可的技术规范,虽其行为形式上并未直接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了特定职业、业务所要求的特定的操作惯例,也属于违反注意义务。例如,护士违反技术规范没有做皮试而给病人注射青霉素。
  三、习惯和常理。相对于法律、技术规范规定的注意义务来说,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一般不是很明确,而且,对这类注意义务应当根据一般的观念要求,立足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相当性予以合理的判断。在根据习惯、常理确定注意义务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确实存在某种习惯和常理,这样行为人才可以根据此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设定这种注意义务确实有助于避免比较严重的危害结果。我们不能无限制地对行为人提出过多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会限制人们的积极性,削弱其主要的注意方向及注意对象,给行为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从而不利于社会进步。
  四、合同或者委托。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或者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单方委托授权,即在他们之间确定了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即因此而承担有注意义务。不过,在现代合同法上,一般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失问题。所以,单纯的对合同的违反,一般不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在大多数情形下,注意义务因对合同附随义务如照顾、保密义务等的违反而产生。
  五、先行行为。在现代法上,先行行为亦能使先行行为人产生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此种义务不仅包括保护义务也包括具有注意义务。例如某甲在自家屋后挖坑取土筑路,但未在坑上设置任何标志或保护性措施,某晚深夜,某乙跌人坑中,头触尖石,脑颅出血而死,甲某即违反了由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对乙某死亡负有过失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

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5]3号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近年来,我国草原大部分地区,气温偏高,降水量偏少,火险等级不断攀高,火灾易发区域扩大,人为火源增多,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是草原防火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在草原防火期到来之前,各地要早动员、早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加防范,有效遏制草原火灾的发生,坚决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为进一步做好今年草原防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

  草原防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疏漏。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草原防火工作领导负责制落到实处,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要建设高效稳定、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防火组织体系,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应急指挥能力。要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草原防火工作水平。草原防火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要严格奖惩措施,对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草原防火责任不落实,引起草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草原防火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采取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草原防火法规和防、扑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和草原防火的自觉性,实现草原火灾的群防群控。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为草原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各项措施,增强扑火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要根据草原火灾突发性的特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草原防火应急体系。要加强对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对草原防火隔离带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带真正发挥作用。要因地制宜,加强专业、半专业草原火灾扑火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防、扑火培训工作。要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草原防火措施的落实,切实增强扑火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四、严格火源管理,切实消除草原火灾隐患

  各地要按照《草原防火条例》,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建立起草原火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草原防火管制制度的实施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落实。在重点防火地区、交通要道设立草原防火检查站,充实检查力量。草原防火检查站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在草原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清明”、“五一”和“十一”三个关键时期,要加大巡查力度,严加防范。

  五、做好防火值班,确保草原火情信息畅通

  各地要建立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体系,不断完善草原火险等级区划,加强草原火险形势分析,努力提高草原防火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置。各地要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不瞒报、不虚报、不迟报,确保火情信息迅捷畅通。

  草原防火期内,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为了及时掌握草原防火情况,请将你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于3月15日前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黄明亮、吴晓天

  联系电话:010—64193161、6419311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二00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