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2000年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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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2000年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海关总署


人事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2000年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海关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海关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人事部、海关总署决定组织北京等41个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2000年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海关系统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考试考核,确保进入海关系统公务员的素质。
二、组织分工
这次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含海关直属院校、公安部直属院校,下同)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范围,由人事部、海关总署统一下达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确定录用标准;人事部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并命题制卷;各招考海关负责组织
报名、笔试考务和面试工作;人事部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录用计划
列入本次招考的有广东分署、北京海关等41个海关单位,计划录用2553人,各海关招考计划详见附件。
四、报考对象及条件
2000年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生除外)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报考:
1、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
2、符合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3、符合当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其中,报考海关缉私警察的应届毕业生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报名办法和日期
海关总署在北京、广州、上海、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沈阳、南宁海关设置九个报名点,报名者可就近直接到报名点海关报名,也可委托他人报名。每个报名者只能报考一个海关的一个职位。
上述报名点同时作为人事部、海关总署设置的笔试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报名日期为2000年1月25日至26日。
六、录用考试和时间
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个部分。由人事部统一确定考试内容,统一命题和制卷。人事部、海关总署组织力量,统一阅卷并划定合格分数线。考试范围以《200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教材为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指定用书《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999年版,中国铁道出版社)。
笔试时间为2000年2月26日。
上午:8:00-10:00
公共基础知识
10:30-12:00
行政职业能力
下午:2:00-4:30
申论
面试由各招考海关按人事部、海关总署的要求自行组织。
七、录用
各招考海关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填写《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表》一式三份,并提出录用意见后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将审批情况送人事部备案。整个招考工作计划在4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八、有关要求
本次招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应届毕业生数量较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协作配合,严密组织,各负其责,把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好,保证招收质量,保持社会稳定,圆满完成任务。
招考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人事部、海关总署。
附件:
部分海关从2000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
|序号| 单 位 | 非海关院校 | 海关院校 |
|--|--------|-------|------|
|1 |广东分署 | 5 | 0 |
|--|--------|-------|------|
|2 |北京海关 | 90 | 10 |
|--|--------|-------|------|
|3 |天津海关 | 145 | 6 |
----------------------------

----------------------------
|序号| 单 位 | 非海关院校 | 海关院校 |
|--|--------|-------|------|
|4 |石家庄海关 | 62 | 3 |
|--|--------|-------|------|
|5 |太原海关 | 11 | 0 |
|--|--------|-------|------|
|6 |呼和浩特海关 | 11 | 8 |
|--|--------|-------|------|
|7 |满洲里海关 | 15 | 3 |
|--|--------|-------|------|
|8 |大连海关 | 70 | 8 |
|--|--------|-------|------|
|9 |沈阳海关 | 17 | 2 |
|--|--------|-------|------|
|10|长春海关 | 21 | 4 |
|--|--------|-------|------|
|11|哈尔滨海关 | 3 | 11 |
|--|--------|-------|------|
|12|上海海关 | 90 | 10 |
|--|--------|-------|------|
|13|南京海关 | 80 | 10 |
|--|--------|-------|------|
|14|杭州海关 | 40 | 9 |
|--|--------|-------|------|
|15|宁波海关 | 26 | 5 |
|--|--------|-------|------|
|16|合肥海关 | 3 | 3 |
|--|--------|-------|------|
|17|福州海关 | 83 | 10 |
|--|--------|-------|------|
|18|厦门海关 | 65 | 4 |
|--|--------|-------|------|
|19|南昌海关 | 21 | 2 |
|--|--------|-------|------|
|20|青岛海关 | 151 | 9 |
|--|--------|-------|------|
|21|郑州海关 | 7 | 2 |
|--|--------|-------|------|
|22|武汉海关 | 15 | 10 |
|--|--------|-------|------|
|23|长沙海关 | 12 | 4 |
|--|--------|-------|------|
|24|广州海关 | 100 | 12 |
|--|--------|-------|------|
|25|深圳海关 | 149 | 40 |
|--|--------|-------|------|
|26|拱北海关 | 169 | 23 |
|--|--------|-------|------|
|27|汕头海关 | 138 | 21 |
|--|--------|-------|------|
|28|黄埔海关 | 100 | 50 |
|--|--------|-------|------|
|29|江门海关 | 49 | 7 |
|--|--------|-------|------|
|30|湛江海关 | 104 | 6 |
|--|--------|-------|------|
|31|南宁海关 | 169 | 5 |
----------------------------

----------------------------
|序号| 单 位 | 非海关院校 | 海关院校 |
|--|--------|-------|------|
|32|海口海关 | 25 | 0 |
|--|--------|-------|------|
|33|重庆海关 | 6 | 3 |
|--|--------|-------|------|
|34|成都海关 | 10 | 1 |
|--|--------|-------|------|
|35|贵阳海关 | 3 | 0 |
|--|--------|-------|------|
|36|昆明海关 | 91 | 1 |
|--|--------|-------|------|
|37|拉萨海关 | 2 | 2 |
|--|--------|-------|------|
|38|西安海关 | 10 | 3 |
|--|--------|-------|------|
|39|银川海关 | 4 | 0 |
|--|--------|-------|------|
|40|乌鲁木齐海关 | 63 | 10 |
|--|--------|-------|------|
|41|兰洲海关 | 0 | 1 |
|--|--------|-------|------|
|合计| | 2235 | 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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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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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22号)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自治县内的壮族、瑶族和汉族等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自治县的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按照自治县内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监督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
  (四)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五)规划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
  (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五)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六)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经过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自治县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生活习惯,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使用壮族、瑶族、汉族的语言和汉族、壮族的文字。会议应当为各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受省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接受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专员公署)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九人至二十一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县长、副县长和委员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停止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九)执行经济计划,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业和商业;
  (十)领导农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生产以及互助合作事业和人民公社事业;
  (十一)管理税收工作;
  (十二)管理水利、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三)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四)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五)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十六)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七)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八)管理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和华侨事务工作;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开。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且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县长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规定和自治县的需要,设立若干科、局、室和工作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内不属于自已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或者区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壮族、瑶族、汉族的语言和汉族、壮族的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报请广东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3]76号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部署,与时俱进地做好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现将《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也是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起步之年。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与时俱进地做好经济运行工作,对于实现经贸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十六大确定的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为做好新时期经济运行工作指明了方向。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总体要求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具体部署,2003年工业经济运行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工业出口交货值增长8%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5%左右,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不低于上年水平;工业结构继续优化,工业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继续提高。

  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紧紧围绕新型工业化建设,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运行分析,推进行业调整,搞好综合协调,进一步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工作要求

  做好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必须遵循“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

  (一)加快转变思想观念,突出发展与创新。加快思想观念的转变,关键要牢固树立发展观和创新观。发展是硬道理,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运行工作必须把发展和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努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要始终保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扩展新视野、开拓新局面。通过创新,使经济运行工作能够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提高预见性、富于创造性。

  (二)加快转变工作职能,突出服务与引导。经济运行工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由对于企业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面向市场的间接调控,由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转变为面向各种所有制企业,由对重点工业品生产总量的直接控制转变为积极推进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要把加强服务与引导作为工作职能转变的重点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层面,不断提高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转变工作方式,突出依法行政与重点协调。实践证明,经济运行工作必须尽快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工作的综合性更强,协调的工作难度更大,工作方式也必须由过去的以日常生产调度为主,转向对主要生产要素、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的综合协调,进一步增强协调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国民经济稳健运行创造条件。

  在实现上述“三个转变”的同时,还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运行分析,搞好信息导向。工交行业运行分析是经济运行工作的基础。要重视统计数据采集工作,把综合统计数据、行业统计数据、重点企业和区域信息等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采集渠道畅通,数据及时准确。要坚持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并重,加强对相关市场形势和变化趋势的研究,逐步由事后分析转向超前预测,准确把握工交行业运行走势,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活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在加强运行分析的基础上,搞好信息导向工作,及时发布运行动态和政策信息,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推进行业调整,继续淘汰落后。近年来,存量结构调整成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工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推进行业调整、继续淘汰落后,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结合行业现状和各地实际,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抓住调整重点,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在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新的低水平不合理重复建设。要以调整促发展,支持鼓励通过疏堵结合、压改结合、优化重组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行业和企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强化依法监管,提高行政水平。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实施调控和监管,要坚持依法行政,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于经过清理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核)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责任意识,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不仅要把好审批关,更要把好监管关。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搞好综合协调,确保运行平稳。综合协调是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工交行业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机构调整和深化改革过程中,更要加强综合协调工作。认真关注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确保经济发展平稳有序。

  三、8项重点工作

  (一)信息导向。坚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发布工交行业运行动态信息。定期编制《工交行业运行动态》、《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月报》和《产业研究报告》等,逐步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开办互联网专栏,面向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加强经济运行信息导向服务。

  (二)行业调整。在前几年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坚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推动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淘汰落后成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注意改进工作方式,突出调整重点,深入研究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调整的配套政策建议。

  (三)现代物流。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工商企业改造与重组现有物流资源,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和促进第三方物流发展创造条件。将发展现代物流作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重要切入点。在适当时机联合有关部委召开全国现代物流工作会议,全面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四)总量调控。继续按照市场需求,加强石油、煤炭、钢铁等重要能源、原材料产品的总量平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对战略性物资的宏观调控作用。关注国内外市场变化,适时提出调控措施或建议,保证重要物资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

  (五)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经贸委两年多来,已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坚决实行政企分开,废除不适宜的现行管理规章,打破行业垄断经营,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六)地方石油企业重组。继续巩固石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成果,加快地方小炼油企业重组步伐。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把握方向,坚持原则,稳步推进,切实做好地方石油企业重组和整顿工作。

  (七)行政审批监管。对于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食盐“三证”,棉纺细纱机准购证和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等,一定要建章立制,规范审批程序,明确责任,公开透明,依法把好审批关和监管关。

  (八)重点问题研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注重一些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加强石油、煤炭等重要能源资源的战略性研究。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轻工、纺织、机械、电子等行业,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竞争能力。

  四、10个行业预期目标和工作要点

  (一)石化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比上年增长13%;原油产量1.69亿吨,增加200万吨;天然气产量340亿立方米,增加20亿立方米。成品油消费量1.24亿吨,增加500万吨;原油加工量2.1亿吨,增加600~900万吨;化肥产量3600万吨,增加140万吨;实现利润增长2%。

  工作要点:1. 继续按照市场需求抓好总量平衡工作。要在已有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行为的原油、成品油总量调控办法。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在确保国内市场供需平稳的情况下,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原油加工总量,将原油、成品油库存控制在合理水平。2.做好地方石油企业重组工作。切实解决非法小油井无序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为实现石油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2002年西部及海洋原油增幅较大,受价格及油质等因素影响,这部分原油在销售配置上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要防止其流入小炼油企业,扰乱市场供需秩序。3.推进地方炼油企业重组,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整顿小炼油厂的要求,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关闭小炼油厂“死灰复燃”。继续严厉打击偷盗原油、成品油的非法行为,坚决取缔土炼油场点。4.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重点做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以及对化肥生产供应和进出口总量协调平衡工作。

  (二)煤炭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5%;煤炭产量增长2%;煤炭出口9000万吨,增长5%;实现利润与上年持平。

  工作要点:1.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依法维护煤炭生产秩序。通过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将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特别是整顿小煤矿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认真开展年检,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煤矿提出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会同煤炭有关部门对小煤矿关闭整顿不彻底、验收标准低、管理滑坡现象严重以及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重点督促检查。2.适时发布供求信息,促进总量基本平衡。在掌握煤炭生产、消费情况,加强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煤炭产量、运量、消费量、价格、库存等信息,引导供需双方合理组织生产和采购,防止少数省区和企业产量增长过猛及超能力生产。3.继续扩大煤炭出口,巩固国际市场份额。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度平衡时对出口资源和运力予以重点安排。加强日常执行情况协调,为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督促出口公司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变化,进一步做好巩固老用户、开拓新市场工作,同时引导大同、兖州、平朔等煤矿顾全大局,积极提供出口资源。4. 规范国内煤炭经营秩序,搞好供需衔接。严格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监管,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产运需的年度安排,对日常执行中有可能出现的供需失衡、告急及运输问题,进行及时协调,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三)冶金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0%,销售收入增长8%;钢产量1.90亿吨,增长5%,钢材产量1.84亿吨(不含复合材),增长9%;实现利润与上年持平。

  工作要点: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总量供需平衡。按季度发布钢材供需信息,加强建筑和加工用钢材品种的产需衔接分析,引导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积极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工作,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的“地条钢”,依法关闭污染严重、质量低劣的小钢厂。2.坚持以提高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扩大市场份额。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适应市场变化,积极开发新品种,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以实物产销率100%、货款回笼率100%为目标,确保企业物流和资金流畅通。积极运用世贸组织规则,适时扩大优势品种出口。3.加强对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研究当前钢材消费需求规律,引导钢铁工业发展重心由规模扩张向质量品种转移;研究实施保障措施后国内钢材供需格局变化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引发低水平重复建设并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研究近期钢铁生产外部条件情况,促进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

  (四)有色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6%;销售收入增长15%;10种有色金属产量1080万吨以上,增长10-13%,其中铝450万吨、铜180万吨,分别增长10%以上;出口增长16%;实现利润增长8%。

  工作要点:1.积极引导有色金属工业调整结构。加强有色金属矿产的地质勘探及生产探矿工作,提高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引导企业做好矿产、冶炼和加工的平衡,减少重复建设。以军工配套为契机,利用高科技手段做好有色金属工业的产业升级。以锑为突破口,加大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采、选、冶和进出口秩序的调控工作力度。2.继续关注有色产品过量、低价进口的冲击,防止国外低价倾销对国内产业发展造成损害。3.加强稀有金属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供需衔接。统筹考虑钽、铌、钨、钼、锡、锑等战略性资源上下游企业的发展,鼓励战略性资源向深加工产品延伸。合理控制矿产品开采及冶炼产品的规模,依法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4. 及时协调解决有色金属工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继续研究支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建材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0%;销售收入增长9%;水泥产量7亿吨,其中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1亿吨;平板玻璃产量2.2亿重箱;全行业实现利润增长10%以上。

  工作要点:1.按照市场需求做好总量平衡工作。以水泥、玻璃为重点,适时发布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由数量的增长转向注重结构调整,优化品种和质量。2.继续推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的作用,鼓励大型水泥企业发展新型干法工艺,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从质量、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建筑应用等方面入手,规范市场秩序,淘汰落后能力。3.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重点防止普通浮法玻璃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以技改名义扩径改造机立窑,严禁向西部地区转移落后设备。4.大力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有关企业做好建材物流配送试点项目,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建材流通体系。

  (六)纺织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0%;化学纤维产量1050万吨以上,增长9%;纱900万吨以上,增长7%;纺织品服装出口620亿美元以上,增长3%以上;全行业实现利润增长3%。

  工作要点:1.完善棉纺总量调控制政策,推进纺织行业调整与发展。在淘汰落后、优化重组的基础上,支持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加快改造,促进发展。严格控制纺机源头,提高技术门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2.加强行业运行动态分析和信息导向。巩固完善纺织全行业、各省市、2000户信息直达企业及重点跟踪企业的月度信息报送渠道。与行业协会联合定期召开纺织行业运行分析会,把握纺织经济运行特点、问题及走势。利用中纺网络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行业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3.密切关注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纺织工业运行与发展的影响。及时掌握国际市场动态,努力扩大纺织品服装出口,保持纺织经济平稳运行。密切跟踪棉花供求形势变化,关注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继续抓好棉纺行业结构调整,以化纤、印染和纺机为重点开展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七)轻工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2%;实现利润增长11%;出口950亿美元,增长5%。

  工作要点:1.继续抓好结构调整工作。继续推动规模制糖和造纸行业的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食品行业调整产品结构。2.加快推进盐业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食盐市场监管,做好食盐“三证”发放工作。3.大力拓展轻工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发展较快的行业和产品,如休闲用品、健身用品、小家电、方便食品、农村用品、造纸产品、家具产品、不锈钢制品、轻工机械、室内装饰用品等。4.加强轻工行业出口的战略性研究。对轻工行业的出口拳头产品,如皮革、文体用品、家电、金属制品、塑料、工美、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家具等,着重研究提高行业竞争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促进我国由轻工出口大国发展成为出口强国,由产品出口创汇转变为资本及品牌输出,实现境外生产和营销,形成轻工出口全方位多层次格局。

  (八)机械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3.5%;实现利润增长4%。

  工作要点:1.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围绕新型工业化建设,努力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开发创新能力和设计制造水平,积极推进机电一体化,加快建立现代化制造业基地,为各行业提供先进装备。2. 按照产业政策推动结构调整。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重点推进“以冷代热”工作。3.抓好重大装备生产与配套协调工作。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重大技术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项目(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三峡工程),跟踪承担这些项目设备制造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3.以“三农”为重点发展农业机械和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会同中国农业机械协会对农机产品的产销状况进行调研,支持引导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的开发试制,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4.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扶持政策,给予出口企业必要的支持。支持鼓励企业有序地向国外转移加工能力,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东欧、拉美等新市场。

  (九)医药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8%;工业增加值增长15%;医药产品出口增长10%;商业销售额增长10%;工业利润增长20%,商业利润与上年持平。

  工作要点:1.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做好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计划落实工作,加强对专营企业和收购企业的行政监管。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和突发情况的救灾防疫药品紧急调运。组织起草《国家药品储备管理条例》,落实全国医药储备联网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安排好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2.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推动强强联合,力争“十五”期间培育10个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大型医药企业。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医药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的沟通与合作,以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医药、广药集团、哈药集团、太极集团等10个企业为重点,建立药品物流配送体系和扩大连锁经营规模。3.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加快发展非专利药。

  (十)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业。

  工作要点:认真做好运输协调工作。加强2003年春运工作和“黄金周”运输协调工作,保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客货运输需求。积极探索运输协调新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经贸委的作用,共同做好运输协调工作。2003年4月至6月,三峡工程实施蓄水断航,为保证断航期间的货物运输分流有序进行,要加强分流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提前作好前期准备事项,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继续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快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把我国的集装箱运输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加快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近年来,现代物流业呈蓬勃发展之势。这是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切入点和重要保障。要加快启动工商领域的物流需求,引导工商企业改造与提升企业物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融资等方面为物流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公平的宏观环境。继续做好利用外资合作开展的“中加内陆地区多式联运项目”、“中美现代物流与多式联运培训项目”等,提高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和现代物流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