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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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同时,旅游业又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综合性很强。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更好的效益,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摘要)
国务院:
我国旅游业经过一年多的重振工作,随着国内整个形势的稳定,出现了可喜的重大变化。旅游收汇计划超额完成,客源市场打开局面,旅游业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成效,旅游有了新的发展势头。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紊乱,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对外随意削价竞争,造成国
家收入严重损失;旅行社经营不规范,致使商业信誉下降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我国旅游业的振兴,不利于改革开放和为国家创汇、创收。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很强,旅游企业和相关行业,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具有头绪多、环节多的特点,旅游行程又依托性大、连贯性
强,因此,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更为迫切。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为保证我国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我国旅游业应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今后几年,要继续完善和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徕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凡是“八五”和“九五”期间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经营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
二、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是旅游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旅游全行业的管理。各级各类旅游企业的人、财、物,由企业归属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各级旅游企业都应参加当
地的行业评比、检查等。对与行、游、住、吃、购、娱有关的旅游涉外企业和单位,旅游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保障旅游行程顺利进行。对非法阻挠旅游行程、敲诈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进行处理或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对处理不服的,必须首先保证旅游者的行程顺利,然后再提出申诉。
三、要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清理整顿旅行社。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集团化政策,近期在全国办好四五个成体系的骨干旅行社集团。今后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从严审批。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应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
游览点摊贩和书画销售重点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不讲道德、商贩追售商品、追换外汇等问题,以保持游览点良好的旅游秩序和环境。
四、加强对外宣传促销管理。凡参加国外旅游展销活动和在国内举办全国性的国际旅游展销活动,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牵头举办跨省、市的区域性国际旅游展销活动或连续举办以旅游招徕为主的定期的旅游节庆活动,应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各地旅
游企业派出的常驻经营机构,一律经省一级政府审查后,报国家旅游局或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所有外派机构和促销人员,都要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家派出的驻外旅游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
五、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旅游企业有责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关部门需对旅游者进行检查、质询时,应征求旅行社或饭店的意见。为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和利益,统
一旅游市场的管理,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非法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有签证通知权的非旅游单位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为名义为海外旅游者发签证通知。如发现旅游从业人员参与违法活动,必须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六、对外公开宣布中国的的旅游服务人员不收小费。凡是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因无小费而不提供服务的,要严肃查处。陪同人员带领旅游团组到商店购物时,严禁索要回扣,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
七、旅游商品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家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力量,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旅游商品,搞好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适当放宽对海外旅游者购物额的限制,具体事宜由国家旅游局会同经贸部协商确定。
八、切实做好旅游交通运输工作,提高我国民航、铁路、交通和旅游企业的声誉和总体经济效益。旅游部门应加强外联工作的计划性,根据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所制定的航班、火车时刻表,合理安排乘机、乘车计划,并事先提供给有关交通部门。民航、铁路、交通部门与旅游部门要
密切配合,在同等条件下,对海外旅游者实行优先,包括运行路线设计,购买机票、车票等。
九、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继续发扬亚运会的奉献精神、民族精神,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培训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加强管理,深化企业改革,使旅游企业管理尽快走上规范
化、科学化轨道,把整个旅游服务水平提高一步,为国家建设和对外开放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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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
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2004年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非重点县的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地区,年人均收入在865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试点阶段应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实施方案编报
  1、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区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区市年度实施方案。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下到各县区市,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转下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有关前期工作。试点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村社)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市州、县区市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经市州转下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州发展改革委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每月7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市州上月试点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区市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2002〕394号)。
  第三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
  跨县、跨乡镇、跨村搬迁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
  就近搬迁需改善生活条件和部分生产条件的,按人均3500元标准补助。
  以住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中央专项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县区市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试点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工作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
              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甘肃省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到位,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
  第九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区市申请初验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第十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应该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可确定不予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市州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2、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150份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考虑作出的重
大战略决策。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
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打好基础,扎实推进。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深化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内
对外开放;抓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振兴老工业基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的重点是做好东北地区
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工作,力争起好步,开好局,确保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工作有一
个良好开端。
一、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深入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和宣传,引
导老工业基地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主要靠改革开放、靠市场机制、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实现振兴的思想,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振奋广大干部群众的进取精
神和创造精神,以新的思想观念指导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加快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增强
经济活力,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加快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和完善东
北地区产权交易市场。认真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全
国兼并、破产企业工作计划,适时稳妥地退出市场。加快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
进度。
(三)稳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符合集体经济特点的改革配套政策,支持集体
企业采取产权出售、公司制、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改革改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集
体经济。
(四)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和成长环境。督促落实已出台的鼓励民营经
济发展的政策,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样
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
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实行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在继续搞好经济
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把政府经济管理
职能的着力点转到主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政策、法
律环境上来。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六)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东北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巩固东
北作为全国商品粮基地的战略地位。认真组织实施在黑龙江、吉林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的试
点工作,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完善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东北为全国粮食增产多
做贡献。要加强良种繁育等支农基础工作,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实施“沃土工程”,推进
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性措施,提高黑土区耕地质量,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基地。引导农民适应市
场需求的变化,发展绿色食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快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扶持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加快农产品市场与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化水平。实施天然草原恢复与
建设项目,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七)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装备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重
点骨干企业以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为目标,在搞好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加快调整改造和技术进
步,发展新型产业集群。推动钢铁、汽车、石化和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行业的战略性重组。
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进老工业基地企业信息化,
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开发能力。
(八)在继续实施好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的同时,将东北部分地区的部分重点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合理确定东北国有林区的木材采伐量,
提出减产后相应的国家扶持政策和解决办法。研究提出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改革改制指导意
见。
(九)要扭转东北地区服务业长期滞后的局面,增加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适应
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转换的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服务业,增加就
业岗位。在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
方式,加快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继续加
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业。
(十)在继续做好辽宁阜新市经济转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东北地区选择不同类型的
资源枯竭型城市进行试点。研究提出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发展接续产业,帮助资
源非枯竭型城市适度开发资源和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
制和衰退产业的援助机制,继续抓好采煤沉陷区治理,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
展。
(十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要做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抓好松花江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流域生态环境和湿地保护。要加快环保基
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加紧完善国道主干线,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和建设,加快沿海港口疏港公路、铁
路建设,以及口岸公路、桥梁、场站设施建设,改善松花江航道通航条件。加大对东北地区
老工业基地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支持力度。根据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
发的需要,适时规划建设区域内和东北地区通往华北、边境口岸等其他地区的铁路、公路、
水路运输通道。
(十三)加快东北电网电源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东北电网与华北电网、内蒙古
东部电网的联网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对电力需求增长的需要。做好石油、煤炭等其他能源
开发工作的研究规划工作。
(十四)继续抓好东北地区大江大河治理、农业灌区建设、黑土区水土保持,以及大伙
房输水工程等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加快东北地区大型水利枢纽
的前期工作,条件具备后尽快开工建设,以逐步改善城市供水、农村人畜饮水条件。
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十五)研究提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扩大对外开放水平的政策措施。继续扩大东北地
区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的地缘优势,扩大与
俄罗斯、朝鲜、韩国和日本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吸引外资参与老工业基地的
改革改制和调整改造。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海外能源、原材料基地。
(十六)彻底清理阻碍市场开放、影响生产流通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打破地区封锁
和市场分割,鼓励国内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到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进行兼并
和资产重组,积极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各类生产要素进入东北市场。围绕建立内地与香港、
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重点做好资源枯竭型城市和
独立工矿区,以及军工、煤炭、冶金、森工等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十八)在总结完善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吉林、黑龙江两
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做好“三
条保障线”衔接,积极帮助城市低收入群体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六、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
(十九)充分发挥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高等院校集中、科技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强“产
学研”联合,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技术开发中心。加快科技进步,努力在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
培育自主开发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名牌产品。
(二十)调整优化高、中等专业院校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
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复
合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与技能。
(二十一)在积极引进资金、技术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创造让优秀人才
脱颖而出的体制和环境,留住人才,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以人兴企,助人创业。推进事业
单位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七、抓紧出台各项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二)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研究提出简化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调
整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国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按照增值税改革的方向,研究提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
地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的实施方案;按照
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研究提出减轻企业税负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研究提出对历史形成确实
难以归还的欠税予以豁免,以及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开发降低资源税税额标
准的实施办法。
(二十四)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研究提出商业银行处置东北三省银行不良资产
的指导意见,并确定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的基本原则;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
性银行依照该原则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十五)国资委、财政部要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以及妥善解
决厂办“大集体”和混岗集体工问题的政策措施,并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分离企业
办社会职能试点。
(二十六)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外专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人才交流力
度,培养和引进国内外人才。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十七)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组织实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工作的领
导,提出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和责任,狠抓贯彻和落实。要处理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振
兴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国经济发展的大局。
坚持高起点,走新路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杜绝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妥
善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把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
(二十八)东北三省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抓紧编制本地区调整改造和
振兴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东
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规划的指导、论证和衔接,加强对东北地区重大项目的协
调。结合编制“十一五”规划,协调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石化、钢铁、船舶、军工、装备制
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科技、教育和人才等重点规划。各有关方面要增强振
兴老工业基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
映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振兴战略的重大政策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报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