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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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市房管局制定的《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平面布置规划图;
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面积等信息;
 (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向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为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文本。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预售或者采取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销售。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洽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协商。
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 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 第十条 产权监理处在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后,符合销售条件的,给
予合同备案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即告完成。
 产权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的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并通过网上即时公布相关销售信息。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买受人收执。
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房符合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买受人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注销合同登记备案。
 产权监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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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

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推动区县(自治县、市)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科委负责同志为各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人。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科技工作领导与管理、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自身发展和产出等方面。

(三)考核指标:考核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从“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情况”、“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比例”等21个方面综合评定打分(考核指标及分值见附件);其中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情况、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比例等两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考核时,根据我市三大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发展思路、工作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评比等方面区别对待。

二、考核的实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年2月提出年度科技工作计划,送市科委统一编制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到各区县(自治县、市)督促检查科技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底按照年度科技工作目标责任计划逐项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材料,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委。

(四)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市政府根据考核小组的考评意见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实绩,综合评分排列名次,确定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优秀等级区县(自治县、市)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市)总数的40%。每年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进科技进步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奖惩办法

获得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等级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区县(自治县、市)”称号和标牌,并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

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未达标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区县(自治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修编后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立足于天津市的长远发展,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重视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体现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强调城乡统筹和以人为本,符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对于促进天津市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天津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天津市的发展建设,要按照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滨海新区的发展为重点,不断增强城市功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将天津市全部行政区域作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加强统一规划管理。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安排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形成“一轴两带三区”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2020年,天津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630万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天津市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必须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城市发展要坚持集中紧凑的模式,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充分重视岸线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
  五、坚持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发展。天津市的规划建设要注意与京津冀地区发展规划的协调,加强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北京市的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提高为首都、环渤海以及北方地区服务的功能。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以及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等新城的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要求,切实做好滨海新区的规划工作,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滨海新区的发展要坚持科教优先,不断推进综合改革和对外开放。要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对于振兴环渤海区域经济的重要作用,增强和完善滨海新区为区域经济服务的综合功能。要按照《总体规划》的部署,加强对包括天津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塘沽、汉沽、大港在内的现有各类资源进行整合,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滨海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以及宜居生态型新城区。要妥善协调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关系,中心城区要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滨海新区的发展。
  七、加强节水节能和环保工作。要从城市水资源匮乏的实际出发,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海水淡化等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按照建设节能型城市的要求,充分利用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通过产业结构和交通结构的调整,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解决城市煤烟、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和滨海新区的煤尘污染问题。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严格控制和治理海河水系及渤海湾的污染。要加强绿化建设,形成各类绿地有机结合的多功能绿地系统,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八、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总体规划》的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规划建设,加强与北京、环渤海地区和北方地区的联系,增强联系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枢纽功能。要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完善输港通道,巩固和提高枢纽港的地位和作用,并为远期发展留有充分空间。要严格控制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和发展用地。要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加快轨道交通建设。要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城市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以防洪和抗震为重点,形成完善的城市减灾体系。
  九、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要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速度,探索适合保护要求的旧城改造模式,稳步推进现有危旧房屋的改造,提出分年度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计划。要加强小区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好“五大道”等历史文化街区和独乐寺、觉悟社旧址、平津战役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要注意保护杨柳青年画、“泥人张”彩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繁荣传统商业文化。要加强海河两岸的绿化和景观建设,努力创造丰富多彩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城市景观。要严格依法行政,发挥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总体规划》是天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编制好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的重点和时序。要抓紧深化有关专业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驻天津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天津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